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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某林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龙腾煤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林,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龙腾煤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关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林。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龙腾煤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关岭自治县坡贡镇上坡贡村。法定代表人:冯某坤,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关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龙腾煤焦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龙腾煤焦工业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向陈某林偿还购煤款人民币10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龙腾煤焦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龙腾煤焦工业有限公司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有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龙腾煤焦工业有限公司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人民币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桂雁(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