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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040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