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040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田 苗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