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x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和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县,,东乡族,半文盲,农民,户籍地甘肃省东乡县,住东乡县赵家乡,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文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马XX伙同他人从和政县公园路32号红双喜婚庆店门前盗得石海军甘NB85**号红色隆鑫LX125-D摩托车一辆。2014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马XX再次伙同他人从和政县林家沟一棺材铺门前盗得马登光黑色五羊牌摩托车一辆。2014年12月21日傍晚,被告人马XX又伙同他人从和政县城关镇龙馨小区院内盗得戚孝林甘N660**号红色轻骑铃木QS110牌摩托车一辆。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马XX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和政县城伺机作案,被马哈牙等人察觉跟踪,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和政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上述被盗摩托车已被被告人马XX等人销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经和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红色隆鑫LX125-D摩托车,估价为2500元;黑色五羊牌摩托车,估价为2200元;红色轻骑铃木QS110牌摩托车,估价为2500元。总估价值为7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撬锁工具、红色豪爵摩托车、手机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被盗摩托车发票、照片、车辆合格证、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笔录、移送清单等;证人马XX1证言;被害人石XX、马XX2、戚XX陈述;被告人马XX供述与辩解;和政县价格认证中心和价鉴字(2015)03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经法庭宣读出示、辨认和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二、自制作案撬锁工具、红色豪爵摩托车一辆、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需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乔文胜审判员 李永吉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年雅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