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甬泰平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美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杨力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甬泰平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美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杨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41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甬泰平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定英。被执行人:宁波美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冠裕。被执行人:杨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甬泰平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美通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杨力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力持有的宁波美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80%股权,但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宁波美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已不在实际经营中,另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美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杨力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力下落不明。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4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