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1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申请执行李善才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219-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李善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21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小区物业用房。被执行人李善才,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605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物业管理费3723元、利息149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39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善才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9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