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49号原告:郭某某,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某某,女,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娉婷,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权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一起生活月余,被告外出打工不归。2014年春节原告将被告接回家住了五天,但被告不愿同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3月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康某某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很好,近两年均回家过节,2014年还去原告家拜年,双方为了小事发生口角属于正常。原告上次起诉,被告要求原告去接,原告至今也没有诚意去接,若是原告有诚意,仍有和好可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上次起诉所述与本次不符,前后矛盾,被告总共接收彩礼款80000元。同时被告个人财产: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空调各1台,小椅子4把,小桌子1张,床上四件套1套,棉被6床,太空被、毛毯各1床,茶瓶茶具1套,鞋架、铁柜各1个。本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某、康某某于2012年3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郭某某曾于2014年3月13日起诉离婚。被告康某某自认接收彩礼款80000元,康某某的个人财产: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各1台,小桌子1张,小椅子4把,四件套1套,鞋架、铁柜各1个。上述物品均存放于原告郭某某家中。经本院到原告郭某某家调查核实,另查明:康某某个人财产棉被2床、太空被1床、毛毯1床现存放于郭某某家中。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及本院现场核实照片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曾起诉被告康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郭某某再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准予双方离婚。彩礼款方面原告主张彩礼款107500元,康某某在庭审中自认仅收到80000元,对于相家10000元和订亲60000元,原、被告的陈述与证人付保金、郭华才的证言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结婚当天的37400元,因仅有证人郭华业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康某某仅认可10000元,所以对结婚当天的彩礼款,本院认定为10000元。所以彩礼款数额本院以80000元来计算。虽然双方结婚时间已有3年,但原、被告真正同居生活的时间并不长,且没有子女。故本院酌定康某某返还彩礼款40000元;康某某个人财产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各一台,小桌子一张,小椅子四把,四件套一套,鞋架、铁柜各一个,棉被两床、太空被一床、毛毯一床归康某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二、被告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某彩礼款40000元;三、被告康某某个人财产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各1台,小桌子1张,小椅子4把,四件套1套,鞋架、铁柜各1个,棉被2床、太空被1床、毛毯1床归康某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元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告知事项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帐户(不支持网上银行支付)。我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帐号:131104200902590044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并请通知主审法官:宋权,办公电话0558-680****;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曹集人民法庭;邮政编码236300。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