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卢惠娟诉陈林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惠娟,陈林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卢惠娟,女,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代理人:黄慧、林立枢,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伍,男,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惠娟诉被告陈林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惠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陈国新人民陪审员 朱小霞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