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冯某,系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职工。被告李某乙,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