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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冯某,系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职工。被告李某乙,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