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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新俊与黄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俊,黄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李新俊,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黄明霞,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大武口区。原告李新俊与被告黄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月利率按4%计算,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脱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五万元及相应利息;2、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借款清偿日止。(自2014年3月23日算至2015年3月9日的利息为1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黄明霞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黄明霞的送达地址,以致依法不能向其送达诉状、相关证据及开庭传票,使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新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新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娜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俊梅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