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海全与胡骄、宋美华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全,胡骄,宋美华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胡海全,男,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兰华开,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骄,男,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宋美华,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民居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全诉胡骄及第三人宋美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胡海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廷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夏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