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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施美满诉被告陈爱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美满,陈爱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施美满。被告:陈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美满诉被告陈爱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美满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美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美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美满负担。审判员  凌远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魏青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