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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付强与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付强。委托代理人盛玉坤,系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岩。委托代理人艾鹏,系辽宁元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强与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晓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盛玉坤、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艾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强诉称,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到被告单位从事司机工作,月平均工资2300元。2012年8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2015年1月28日,被告强迫原告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遭到被告拒绝。此后,被告停发原告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份6天工资634.48元(2300元/21.75天×6天=634.48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900元;要求被告给付未休年假工资2115元。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一直为原告缴纳五险一金,被告对上诉事实明知并未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起到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司机工作。2015年2月4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为由,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于2015年2月6日收到前述告知书。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另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2013年8月30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原告应休年假10天。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再查,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做出沈北劳人仲不字(2015)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此不服,于2015年2月1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上述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邮寄回执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原告因被告拖欠工资而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2015年2月6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时,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2月1日至6日期间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2月份5个工作日工资528.74元(2300元/21.75天×5天=528.74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69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工作期限为2年5个月(2012年8月30日至2015年2月6日),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750元(2300元×2.5个月=575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未休年假工资2115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原告应休年假为10天以及2013年4月之后原告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被告主张已安排原告年休假,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休年假工资差额2115元(2300元/21.75天×10天×200%=2115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付强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6日期间工资528.74元;二、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付强支付经济补偿金5750元;三、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付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差额2115元;上述款项,共计8393.74元,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付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议今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判决中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