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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鲁生敏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生敏,王天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鲁生敏,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永福庄乡岭四村168号,身份证号130526197802193619。被申请人王天键,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骆庄乡东望村,身份证号130529197811176212。申请人鲁生敏与被申请人王天键因交通事故一事,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天键驾驶的冀E219**号肇事车。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鲁生敏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已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天键驾驶的冀E219**号肇事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朝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邢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