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琼,冯世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琼,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冯世毅,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都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王德琼与被执行人冯世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世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德琼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何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钟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