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01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万孝云与何京京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孝云,何京京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1858-1号原告万孝云。委托代理人俞水祥,苏州市高新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京京。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孝云与被告何京京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何京京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顾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