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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01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万孝云与何京京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孝云,何京京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1858-1号原告万孝云。委托代理人俞水祥,苏州市高新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京京。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孝云与被告何京京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何京京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顾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