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奚某某与奚某甲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某某,奚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奚某某。被执行人奚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某某与奚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59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人表示愿与被执行人和解,可暂缓执行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4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樊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