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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石亮犯聚众斗殴等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395号罪犯石亮,男,汉族,1993年8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4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石亮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