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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佰绅得商贸有限公司、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周华、贺小梅、吴咏梅、安庆市金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宁生、徐叶忠、安庆市金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明、倪玲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佰绅得商贸有限公司,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周华,贺小梅,吴咏梅,安庆市金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宁生,徐叶忠,安庆市金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明,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180号申请人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法定代表人潘雪征,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市佰绅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周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法定代表人周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周华,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申请人贺小梅,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申请人吴咏梅,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申请人安庆市金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余宁生,总经理。被申请人余宁生,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徐叶忠,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安庆市金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余宁生,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明,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倪玲,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佰绅得商贸有限公司、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周华、贺小梅、吴咏梅、安庆市金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宁生、徐叶忠、安庆市金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明、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庆市佰绅得商贸有限公司、宿松县佰绅得��饰有限公司、周华、贺小梅、吴咏梅、安庆市金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宁生、徐叶忠、安庆市金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明、倪玲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佰绅得商贸有限公司、宿松县佰绅得服饰有限公司、周华、贺小梅、吴咏梅、安庆市金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宁生、徐叶忠、安庆市金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明、倪玲银行存款3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