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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明宇与上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宇,上蔡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22号原告张明宇,男,汉族,46岁。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双印,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洪波,上蔡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委托代理人张辉,上蔡县公安局和店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宇不服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上公(和)强戒决字(2014)0073号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已纠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宇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亚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