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恢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贵保与辉县市所可楼造纸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99号申请人张贵保。被执行人辉县市所可楼造纸厂。法定代表人李文和,系该厂厂长。张贵保申请执行辉县市所可楼造纸厂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贵保依据生效的(1998)辉经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于1998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1998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所可楼造纸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6000元、利息21016元,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履行,承担诉讼费2600元、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到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8)辉经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