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谢绍家与胡业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绍家,胡业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谢绍家,男,住阳西县上洋镇。被执行人:胡业保,男,住阳西县程村镇。申请执行人谢绍家与被执行人胡业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西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112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房管、车��、国土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西法执恢字第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文政审判员 王小湖审判员 谢镓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