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宝国与刘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国,刘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995号原告王宝国。委托代理人谭顺祥,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国与被告刘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士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