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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顾彦岐与牛树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彦岐,牛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顾彦岐,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牛树坤,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彦岐与被执行人牛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树坤已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戴继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