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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诉凤城市钢铁有限公司、凤城市凤辉商贸有限公司、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凤城市钢铁有限公司,凤城市凤辉商贸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淅民初字第57号原告: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法定代表人:段振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茂永,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城市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鸡冠山镇袁家沟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军,公司董事长。被告:凤城市凤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鸡冠山镇袁家沟村一组。被告:王磊,男,汉族,生于197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城市钢铁有限公司、凤城市凤辉商贸有限公司、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协商同意被告缓期还款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彬审 判 员  张玉峰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