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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清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翰与侯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侯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18号原告张某某,男,2012年4月13日生。法定代理人张云生,男,1982年3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宗民,男,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建军,男,1966年1月3日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任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全,男,1986年7月25日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谷万常审 判 员  牛俊蒙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人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