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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合肥市庐阳区齐武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市庐阳区齐武木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被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齐武木材经营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市庐阳区齐武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庐民二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明民审 判 员  所利亭代理审判员  朱 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周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