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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川、卢礼与邹光林其他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礼,吴川,邹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卢礼。申请执行人吴川。被执行人邹光林。申请执行人卢礼、吴川与被执行人邹光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87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光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卢礼、吴川于2014年12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光林支付申请执行人卢礼、吴川案款共15292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邹光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2014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4)龙泉民保字第394号对被执行人邹光林所有的位于龙泉保安村9组E栋2单元4楼5号住房予以查封,因有抵押权57万元,暂不宜处置。同时在成都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光林所有的川AMW2**小型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经向部分银行查询也耗能查找到位被执行人邹光林有财产查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礼、吴川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邹光林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52920元,现被执行人邹光林尚欠申请执行人卢礼、吴川1529**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87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邹光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卢礼、吴川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东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