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39号被执行人李彪,男,1984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在监狱服刑。李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处罚金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004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29日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收到并立案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0041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李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到工行、农行、信用联社、建行、邮政银行、中国银行、国土资源局、农机监理局、房产局、工商局、车管所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现李彪正在狱中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00414号刑事判决中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再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