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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正学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丘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正学,1976年6月9日生。200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正学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正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赵正学窜至丘北县锦屏镇华康医院旁朝阳巷路口,见受害人黄某光在一摊子上购物,赵正学趁黄某光不备,用刀片划破黄某光衣服口袋,将黄某光的1900元钱盗走。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正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赵正学处以1年以上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正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赵正学窜至丘北县锦屏镇华康医院旁朝阳巷路口,看见黄某光在一摊子上购物,被告人赵正学趁黄某光不备,用刀片划破黄某光外衣衣服口袋,将黄某光衣服口袋内的1900元钱盗走。案发后,被盗人民币1900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黄某光。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录案件来源。2、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释放证明书、网上在逃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正学身份;被告人赵正学于2008年11月6日因盗窃三七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3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正学不是网上在逃人员。3、抓获经过:2015年2月4日12时许,公安民警巡逻至丘北县锦屏镇华康医院旁朝阳巷岔路口,对扒窃后逃跑的赵正学实施抓捕,追至丘北县锦屏镇东门十字路口处抓获赵正学。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入所健康检查表:2015年2月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正学进行人身安全检查,赵正学身体体表没有新旧伤痕。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分别记录公安机关扣押人民币1900元、刀片一把;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人民币1900元发还被害人黄某光。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记录案发现场位于丘北县锦屏镇环城东路华康综合门诊部南侧大路上。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记录被告人赵正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辨认。8、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记录赵正学对赃物、作案工具及划破的衣服进行了辨认。9、辨认笔录及照片:记录黄某光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划包偷其钱的男子(赵正学);冯某书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划包偷黄某光钱的男子(赵正学)。10、被告人赵正学供述:2015年2月4日13时许,其路过锦屏镇南门市场门口往东门十字路口时,看到两个男老人在路边的一摊子上买袜子,觉得两个男老人身上应该有钱,其走到其中一个男老人背后,用右手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刀片从那个男老人的外衣左下方伸进衣服里去划衣服,划出一个口子后其伸手进去将一叠钱盗走,刚走到东门十字路口就被警察抓获。其被抓获后,才知道其盗窃的现金有1900元。11、被害人黄某光陈述:2015年2月4日12时50分许,其与冯某书在丘北县锦屏镇华康医院旁朝阳巷路口的一摊子上买袜子,一个身高大概在1.62米左右的男子路过,他在其左手边站了一下就走了。后有人问其钱是否还在,其翻开左侧衣服,发现衣服口袋被划破,口袋内的1900元人民币不见了。后警察将偷其钱的人抓获时,其才知道问其钱是否还在的那个人是警察。警察从抓获的那人身上发现其被盗的人民币1900元。12、证人冯某书证言:2015年2月4日,其与黄某光到华康医院旁朝阳巷路口的一摊子上买袜子,一个身高大概在1.62米左右的男子在黄某光左手边站了一下就走了。有人问黄某光的钱是否还在,黄某光翻开他的左侧衣服,发现衣服口袋被划破,衣服口袋内的1900元人民币不见了。后警察抓获偷黄某光钱的人,其才知道问黄某光钱是否还在的人是警察。从抓获的男子身上发现黄某光被盗的人民币19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正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19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依法惩处。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正学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所列举的证据合法有效,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被告人赵正学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被告人赵正学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对被告人赵正学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间判处,并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正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新声审 判 员  XX鸣人民陪审员  杨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志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