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蔚贵、肖隆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蔚贵,肖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刘蔚贵,务农。被申请执行人肖隆英,务农,系刘蔚贵的妻子。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刘蔚贵、肖隆英作出高府计生征决(2014)第03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9120元,并于2014年11月12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高府计生征决(2014)第03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肖素莲审 判 员 陈英平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忠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