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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开福与被告南京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开福,南京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唐开福,男,1954年9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兵,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箕龙,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正义,南京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昆,男,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南京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唐开福诉被告南京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宏物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开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箕龙、被告润宏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开福诉称,原告是原南京手表厂内退职工,2010年12月,原告去被告处上班,做保安工作。原告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没有犯过任何过错。而被告不会科学管理和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不顾劳动者身体健康,长期安排加班和上夜班,给原告和许多员工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2014年10月17日夜里,原告值夜班,在巡逻时突发意外受伤,出现嘴歪、胳膊麻痹、无法讲话等症状。后保安班长陈龙桂和另一位同事吴久贵将原告送到就近的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但因原告情况严重,随即转到南京军区总院继续抢救,在军区总院抢救时医生甚至下发病危通知书。2014年10月19日,原告又转至南京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27日原告出院。出院后原告与被告就相关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认为,原告自2012年12月份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原告受伤时已年满60周岁,但仍然持续给被告干活,双方之间形成固定的雇佣关系,且原告是在值夜班时受伤的,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676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20元/天×9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90天)、误工费6800元(1700元/月×4个月)、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2684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润宏物业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系南京手表厂内退职工,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其次,原告的病是脑梗,保安工作并非体力劳动,巡逻一下就出现脑梗塞,原告自身都无法自圆其说。医院也没有证明原告的病情就是巡逻造成的。最后,原告本身享有社会保险,个人几乎不承担费用,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与被告无关。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唐开福系南京手表厂内退职工,于2010年12月19日进入被告润宏物业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保安。2014年9月25日,原告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10月17日晚上10点半左右,原告在正常巡逻,巡逻过程中突然发现走路走不直,嘴歪无法说话,遂同一个班的同事陈龙桂、吴久贵一起将原告送往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并转院至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10月19日,原告转入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第一医院治疗,10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2、腔隙性脑梗塞。庭审中,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致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以上事实有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涉案事宜发生在2014年10月17日,原告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原告的陈述、结合医院的诊断,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系自身原因产生的疾病,并非受到被告或其他第三人损害,被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开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开福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程隽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