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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传友与陈国波、王祥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友,陈国波,王祥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00017号申请人周传友,男。被执行人陈国波,男。被执行人王祥顺,男。申请人周传友与被执行人陈国波、王祥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周传友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二人当即连带履行下列义务:(1)向周传友给付工资71163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969元。通知书送达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分别查询其二人存款、工商登记及车辆、房产情况。二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传友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岚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兵代理审判员 陈 晓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树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