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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吴艳华申请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华,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59号申请人吴艳华,×××,现住哈尔滨利民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利市道外区保障街129号。法定代表人张秀春,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吴艳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给付申请人,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谷东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