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伟东,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东,徐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48号原告:王伟东,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徐志刚,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东诉被告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东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东撤回对被告徐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伟东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