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良脉与徐良脉、施端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良脉,施端相,徐启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62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锋。委托代理人虞瑞雷、杨文才。被告徐良脉。被告施端相。被告徐启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良脉、施端相、徐启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三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1元,减半收取3000.5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夏克明人民陪审员 杨仁忠人民陪审员 姜宗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徐鹏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