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黎某与梁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黎某。委托代理人许美莲。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梁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诉被告梁某探视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黎某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长 覃志方审 判 员 朱卢璐人民陪审员 韦尤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鸿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