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211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敏惠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并且一直未生育子女。现在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且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是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均称没有婚前财产、没有共同住房、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被告称有2幅十字绣在原告处,一幅是两米半的花开富贵十字绣,一幅是一米半的花开富贵,要求原告返还。原告称该处只有一副,同意返还给原告。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需要登记了。另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7月31日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称有2幅十字绣在原告处,要求原告返还。原告称该处只有一副,同意返还给原告。因被告对其有两副十字绣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原告认可有其中一幅在该处并同意返还给被告,为此,本院应判令原告将十字绣一幅返还给被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原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被告张某十字绣一幅。三、夫妻共同财产在各自处的归各自所有(已在各自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敏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