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顾仁中与成同祥、乔广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仁中,成同祥,乔广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21号原告顾仁中,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茂勇,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同祥,居民。被告乔广巧,居民。本院审理原告顾仁中诉被告成同祥、乔广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仁中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仁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仁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顾仁中负担。审 判 长 李乃春审 判 员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