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祁栋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