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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9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916-1号申请人郑某。被申请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刘某位于南宁市唐山路XX号X栋X单元XXX号房产(以5.5万元为限),并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某位于唐山路XX号X栋X单元XXX号房产(以5.5万元为限);二、冻结申请人郑某用于担保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的存款5.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