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辖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西峡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辖初字第30号原告西峡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毅,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勇,总经理。第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本院受理原告西峡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就豫R×××××豫R×××××挂重型半挂货车签订交强险和商业险。2014年10月14日,该车行驶至邓州市××村镇时,与任某驾驶的自卸车相撞,导致靳建军死亡、王宏伟受伤、车辆、货物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垫付了全部车损、施救等费用。原被告双方为保险理赔发生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原告车辆豫R×××××豫R×××××挂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西峡县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峡县。2014年10月14日,该车行驶至邓州市××村镇时,与任某驾驶的自卸车相撞,导致靳建军死亡、王宏伟受伤、车辆、货物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垫付了全部车损、施救等费用。此次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为保险理赔发生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物属运输工具,该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为西峡县,西峡县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西峡县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丰敏审判员 王正平审判员 杨文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燕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