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彭桂生与南昌市益建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桂生,南昌市益建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498号-1原告:彭桂生,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南昌市益建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400号,组织机构代码:787258290。法定代表人:涂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桂生诉被告南昌市益建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桂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南昌市益建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现金5.6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桂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原告彭桂生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冻结被告南昌市益建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美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