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杜某某诉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杜某某4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由田某某负担9000元。判决书生效后,田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杜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田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田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杜某某也不能提供田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