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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杜某某诉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杜某某4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由田某某负担9000元。判决书生效后,田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杜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田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田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杜某某也不能提供田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