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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一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0909号原告:焦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华,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焦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启明审 判 员  蒋海涛人民陪审员  钟红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蓉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