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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悦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保字第2号提请人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号财富广场B座18楼。申请人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新联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856319-2。法定代表人叶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远均,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阳春市松柏镇青山村委会石头塘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7208171433。委托代理人王锦添,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学院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510167194。被申请人漳州市龙文区悦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漳滨村,组织机构代码:75498211-9。法定代表人陈建福。提请人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漳州市龙文区悦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5月6日提请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市龙文区悦丰木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仲裁申请人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市龙文区悦丰木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仙莺审 判 员  陈婧怡代理审判员  郭丽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欣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