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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齐学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齐学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70-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张庆,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刚,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琳琳,系该行员工。被告:齐学利,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齐学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63,740.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齐学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3,740.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