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347号罪犯李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全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二次;获先进个人奖励六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