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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许祥峰与秦国、汤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峰,秦国,汤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823号原告:许祥峰,农民。委托代理人:庄非,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秦国,居民。被告:汤红娟,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峰诉被告秦国、汤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祥峰负担。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