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许祥峰与秦国、汤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峰,秦国,汤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823号原告:许祥峰,农民。委托代理人:庄非,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秦国,居民。被告:汤红娟,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峰诉被告秦国、汤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祥峰负担。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