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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魏成富诉越西县顺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成富,越西县顺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420号原告:魏成富,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被告:越西县顺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拉普乡。法定代表人:杨文礼,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成富诉被告越西县顺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成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成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 明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曲木木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