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拜军臣与赵明礼、赵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军臣,赵明礼,赵新爱,赵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拜军臣,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被告赵明礼,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新爱,女,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彬,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拜军臣诉被告赵明礼、赵新爱、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赵明礼的车辆或查封价值25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明礼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豫H×××××号的丰田商务车或查封价值25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拜军臣名下的一套位于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焦房权证解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岩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玉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